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司催-397-2024121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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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塗崇佳即塗勝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為其與共有人塗林惠美即塗勝一之 繼承人、王茜茵即塗勝一之繼承人、塗秦姈即塗勝一之繼承人聲 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150412-3 1 1000 股東姓名:塗勝一。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2號、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確定判決,由塗勝一之繼承人塗崇佳、塗林惠美、王茜茵、塗秦姈等四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而仍維持共有(四人之應繼分比例依序為1/4、3/8、1/8、1/4)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154411-7 1 1000 00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175297-2 1 1000 00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196833-6 1 1000 00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224171-0 1 1000 006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92690-6 1 104 007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117105-0 1 287 008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144343-4 1 76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