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司司-102-20241030-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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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清燕 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鎮緯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於民國113年9月6日經相對人鎮緯旅行 社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選任為清算人並同意就任,並提出相關文件聲請法院准予備查。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就任後造具之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會計表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僅提出相對人公司解散前之民國111年12月31日造具之資產負債表,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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