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終結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司司-135-2024120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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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鏡元 上列聲請人呈報韓商創映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韓商創映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呈 報清算人陳鏡元就任在案。嗣清算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呈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 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亦有規定。其意在保護股東權利。是以,外國公司之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自包括造具公司法第331條之各項表冊,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相關程序。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未提出結算表冊經監察人審核並經 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日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司字第135號通知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後,陳報該分公司已解散,無法送達清算程序相關文件事宜云云。是聲請人未提出結算表冊經監察人審核並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依前揭說明,其呈報清算終結之法定要件即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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