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司司-141-2024122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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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杜政雄 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產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前段均定有明文。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產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8年11月成立, 原預計購買土地開設工廠出口食品罐頭至外國,但當時技術無法達到標準,所以董事會決定不再建廠,只有購買土地並未營業,之後公司登記經撤銷。因當初出資購買土地共有三人(含聲請人),其他兩名股東久未聯絡,希望上開土地屬於聲請人部分可以過戶,為此聲報清算人就任。 三、經查,本院於113年11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 ,補正提出㈠公司章程。㈡股東名冊(應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㈢清算人資格證明。㈣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㈤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㈥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證明文件。㈦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㈧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證明文件。上開通知已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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