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寵物狗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司執-117203-202410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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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2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畢珏堂 住○○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玥騏間返還寵物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2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