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3-司執-120651-202410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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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6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務 人 蘇怡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於集保公司之有價證券、勞保加保資料、郵局帳戶等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