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司執-122595-202410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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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旭芳 複代理 人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森源、陳江圓珠、陳敏惠間給 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陳江圓珠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已歿債務人陳江圓珠之繼承人 資料,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該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