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司執-123430-202410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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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3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債 務 人 柯昶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請求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存款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雲林地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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