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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司執-127574-202410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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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5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債 務 人 曾晶濰即曾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郵局開戶,惟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嘉義市,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查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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