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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V-113-司執-129244-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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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2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德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投保保險契約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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