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司執-131245-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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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憲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