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司執-133755-202411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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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柏森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對債務人陳柏森執行名義正本 (聲請狀所附債權憑證所載之債務人為他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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