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司執-134524-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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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524號 債 權 人 洪惠敏 債 務 人 蔡明基即紅葉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明基即紅葉山莊所有之不動產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嘉義縣布袋鎮(其餘臺南市白河區土地及建物均非債務人所有,詳債權人所提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