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司執-135176-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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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1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鐘永茂即鐘永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鐘永茂繼承被繼承人鐘永森之遺產 ,聲請被繼承人於第三人即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債權人併請求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函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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