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司執-136233-202411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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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23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美菊 住同上 債 務 人 鍾素月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113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130100931號函訂定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定有明文規定。另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 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並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人壽保險資料時,請求逕核發扣押命令等語,惟債務人之戶籍地現設於屏東縣,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