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09

案號

TNDV-113-司執-137448-202411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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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4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芝山即郭秀枝之繼承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其外觀為形式審查,確認該財產非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者,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583號債權憑 證正本執行名義,聲請函查相對人趙芝山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以為強制執行。而依上開債權憑證所載:「債務人趙芝山即郭秀枝之繼承人、趙玉琳即郭秀枝之繼承人、趙健智即郭秀枝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秀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大山鋁業廠有限公司、蔡郭秀珍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400,000元,...」,查聲請人所欲執行之標的,依外觀為形式審查,即可認顯非被繼承人郭秀枝之遺產,而為相對人之固有財產。是以,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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