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3-司執-138994-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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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9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梁校銘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梁校銘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及信義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