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V-113-司執-139155-20241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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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賴宥甯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相對 人投保於第三人承豊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因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