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3-司執-139239-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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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23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翁紹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執行意旨略以:請求向勞工保險局查調債務人投保 雇主資料後,向該第三人執行債務人之薪資等債權等語。 二、經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經本院向勞工保險局查調結果,債 務人現加保於公司設於嘉義縣中埔鄉之辰瑋商行,非在本院轄區內,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