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V-113-司執-139602-20250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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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虹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若涵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通知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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