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司執-139790-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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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穆志南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不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亦未於聲請狀 上載明債務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執行文書。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