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司執-142536-202411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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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536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嘉汶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顏真卿即顏暉桓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帳戶資料,惟債務人住所 係在高雄市新興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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