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司執-142663-202411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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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6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沈蕙蘭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 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惟經職權調查結果,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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