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3-司執-144827-20241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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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8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銘蘭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銘蘭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