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V-113-司執-145100-20241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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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100號 債 權 人 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34 債 權 人 張晉福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34 債 務 人 康正博 住○○市○○區○○○街0號4樓之1 居雲林縣○○○○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康正博對於第三人星輝廣告光電 科技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之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係在於雲林縣○○市○○街000號,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