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司執-146500-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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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5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永鈞、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郁涵即黃桂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下稱壽險公會)函查相對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壽險公會進行繳費,該通知業於113年11月26日以電子公文送達,惟壽險公會函覆聲請人迄今尚未繳費,有電子公文確認上傳列印清單、壽險公會113年12月26日函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