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司執-146992-202411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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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9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瑞珠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阮千容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債 務 人 温李青蝶 住雲林縣○○市○○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屬於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 債務人阮千容、溫李青蝶之住所分別在新北市蘆洲區、雲林縣斗六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