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司執-147168-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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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16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沈家輝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健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廖健宇對第三人南嘉髮型美容坊之薪資及執行業 務所得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建隆對第三人南嘉髮型美容坊之薪 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依上開說明,債務人顯對第三人已無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在,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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