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司執-147251-202411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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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2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澋陽(已死亡) 陳楊愛碧(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相對人陳澋陽、陳楊愛碧投保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陳澋陽、陳楊愛碧已分別於110年4月1日、110年3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2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等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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