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司執-147948-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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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48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左鎮區農會 設臺南市○鎮區○○里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木崑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姚子厚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楊莉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莉芬對於第三人美商如新華茂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並附帶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及商業保險契約資料,因上開第三人之公司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民事執行聲請狀一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