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司執-148084-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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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0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龍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對債務人陳文龍為 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2年1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又債權人復未聲請改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