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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司執-148853-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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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8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李武憲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啓倫 住○○市○○區○○路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王啓倫對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查詢勞保、郵局及保險資料。經查,聲請人指定上開第三人址設桃園市龜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