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司執-150187-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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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18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中市○○區市○路000號36樓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36樓 債 務 人 陳亞倫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陳亞倫之勞保加保資料,經查調結果, 債務人之勞保現加保於第三人瑞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又該第三人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3,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