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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司執-150807-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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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羅素吟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羅素吟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叡捷即楊俊秋、羅素吟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羅素吟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王金鳳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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