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司執-151333-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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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志芳 住○○市○○路000號 複代理人 卓維宏 住○○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陞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金木 住○○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李金木兼李陳瓊月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李奕璋即李宜璋兼李陳瓊月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李珮珍兼李陳瓊月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債 務 人 李宜霖即李陳瓊月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珮珍對於第三人匯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李金木之集保證券商開戶資料及債務人李金木、李珮珍、李宜璋等三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此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執行狀一份在卷可參。惟因上開第三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段00號,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