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司執-156198-20241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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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榮俊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李瑞榮 住○○市○○區○○○街0巷0號7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茲為中斷時 效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