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司執-157737-20241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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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737號 債 權 人 謝OO  住臺南市OO區OOO街6巷13號     謝OO  住同上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謝OO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怡涓間給付扶養費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核屬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目前係在河筧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登記地址為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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