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司執-157934-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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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芳瑋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康福成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 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大社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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