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3-司執-159100-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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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10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債 務 人 羅煒喻 住○○市○○區○○00號之0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略以:債權人聲請執行扣押異議人於第三人即法務部 ○○○○○○○0○○○○○○)處所之勞作金及保管金等債權,其中保管金係異議人之家人給異議人在監所日常生活之所需,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扣押命令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支促字第23096號支付命令及其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異議人對於臺南監獄處所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為強制執行,此有上開債權憑證在卷可稽,本院遂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對臺南監獄處所核發扣押之執行命令,經臺南監獄函稱異議人之保管金尚餘3,774元、勞作金1,226元,合計5,000元(下稱系爭案款),此有上開執行命令及臺南監獄書函等在卷可證。然異議人既稱其保管金係其家人給予異議人在監所日常生活所用,即屬異議人所有。從而,保管金部分既已由異議人受領,並將該現款存入保管金內,債權人自得對該保管金強制執行。再者,臺南監獄亦已保留異議人二個月之在監生活費6,000元,亦無致異議人不能維持必要生活之危險。從而,異議人主張系爭扣押案款為不得強制執行等情,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異議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