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司執-159547-20241226-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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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5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聖強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對債務人鄭文壽強制執行……」之 記載,應更正為「……對債務人郭聖強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及強制執行法條第 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