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V-113-司執-162335-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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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3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楊漢章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原始執行名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票 字第22412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換發之本院100年度司執自106683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