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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司執-162678-202412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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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678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漢欽 住同上 債 務 人 姚誠凱 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鳳山五甲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市鳳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