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3-司執-164709-202501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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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7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太丞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並函查債務人財產,惟查上開第三人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據債權人聲請狀載明足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