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司家催-133-20241028-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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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楊智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楊智吉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楊智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2月1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 准對被繼承人楊智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楊智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楊智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智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智吉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 16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7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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