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V-113-司家催-141-20241107-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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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鄭順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鄭順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5月3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 市○○區○○里○○路○段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鄭順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順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順德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 31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39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