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司家催-144-20241119-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蔡濟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濟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93年8月1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 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 (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濟遠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 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蔡濟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濟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濟遠於民國93年8月1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827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