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司家催-154-20241230-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朱振仁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朱振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巷00弄0號,民國111年2月11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朱振仁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朱振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振仁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727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