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3-司家聲-134-20250227-2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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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34號 異 議 人 即 相對人 杜白雲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陳英治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逾期提出異議,應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第1項規定,逕由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不合法之情形裁定駁回(98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第49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 字第134號民事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於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異議人之異議期間,係於113年11月15日即已屆滿,惟聲明異議人遲於113年11月19日始行提出異議,有聲請人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憑,是異議人提出異議已逾異議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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