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司家聲-135-20241216-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金雀 相 對 人 吳弘傑 吳琬琳 吳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弘傑應給付聲請人林金雀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 貳仟壹佰零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琬琳應給付聲請人林金雀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 貳仟壹佰零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弘仁應給付聲請人林金雀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 壹仟伍佰伍拾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弘傑應給付相對人吳弘仁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 伍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琬琳應給付相對人吳弘仁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 伍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判決確定,並於主文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4分之1。是經核算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8,420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費用計算書等在卷可稽,可信為真實。另相對人吳弘仁具狀主張於訴訟程序中依法院通知向金融機構、集保公司及保險公司繳納之查詢費共計2,200元,並提出相關收據影本為證。據此,本件當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互為找補後,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表一)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3,368元 由聲請人林金雀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25,052元 由聲請人林金雀預納 資料查詢費 2,200元 由相對人吳弘仁預納 合計 210,620元 ------------------ (附表二)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 應給付林金雀之訴訟費用共208,420元 應給付吳弘仁之訴訟費用共2,200元 林金雀 1/4 (52,105元) 550元 吳弘傑 1/4 52,105元 550元 吳琬琳 1/4 52,105元 550元 吳弘仁 1/4 52,105元 (55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