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司家聲-140-20241118-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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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郭子朋 相 對 人 陳芷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子朋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陳芷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末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郭子朋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39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0號裁定確定在案,於上開主文第三項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24,472 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三名未成年子女成 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0,373元扶養費,由聲請人代為受領,如遲誤一期,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而兩造之三名未成年子女A01、A02及A03分別為民國(下同)102年6月10日、106年6月21日及000年0月00日出生,至渠等成年之日請求期間分別為A01約為6年7月,A02及A03均超過10年,故核標的價額為3,308,987元(計算式:10,373元×79月+10,373元×120月×2=3,308,987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 ㈣綜上,聲請人暫免之程序費用共計為4,000元,又按上揭裁定 主文第三項「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所載,故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00元,餘由聲請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